法院是否支持,主要看宜家出售的该水杯是否存在瑕疵或者缺陷,这个只能通过鉴定来判定。
该案属于产品侵权纠纷,商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根据新闻介绍,王女士在宜家购买了该水杯以后,在有一天喝水的时候水杯突然爆裂,导致其受伤,如果单从这个描述来看,产品是存在质量缺陷的,因为一般符合安全标准的水杯倒上凉水以后是不可能会爆裂的,因此王女士提起的该诉讼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该纠纷,销售者宜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王女士能够证明这个水杯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存在缺陷的,宜家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赔偿王女士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而不能以自己不是生产者来进行抗辩,至于如果查清楚属于厂家的责任,则由宜家向厂家进行追偿。
有人可能会说,杯子都炸裂了,我要怎么举证证明杯子是否有缺陷呢,这个只能通过申请法院鉴定来解决,王女士可以要求法院对杯子的碎片以及抽取宜家依然在售的同类型的杯子进行质量鉴定,如果鉴定属于产品缺陷,那宜家这个责任就是无论怎么也逃脱不掉了。
宜家作为一个大企业,应当积极应诉,而不是逃避
根据新闻介绍,原本该案件定于今天开庭,但是由于宜家拒绝签收法院的传票并把传票退回来,所以法院不得不亲自送达,导致庭审需要延期审理。
其实宜家这样处理是很糟糕的,作为一个知名的大企业,居然公然拒绝法院的文书,逃避和消费者对质,这解决问题的诚意何在呢?如果你真的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那就麻烦积极应诉,以法律以事实来澄清,而不是以不出庭来进行对抗,这样只会使消费者对你失去信心,而且即使你即使你拒绝签收,拒绝出庭,法院还是可以缺席审判,既然这样,你何不大大方方面对呢?
小宝说:水杯突然自爆,与产品质量不无关系。宜家消极处理,让消费者心寒。
事件概述:
近日,北京市民王女士,在使用1年前买的一款宜家玻璃杯喝水时,由于水杯突然自爆,导致她当场昏迷,醒来后发现唇下有一条深深的伤口,并且一颗门牙断了。
王女士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双倍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然而宜家却退回了传票,未到场,开庭临时取消。
水杯是从宜家买的,自爆对消费者产生了巨大的身心损害,作为销售方,无论如何都应该要积极地应对。
如果说,最终判定下来,宜家没有过失的话,至少也算是给了一个交代。而不是消极逃避。越是逃避,越是让消费者觉得他是做贼心虚,或者故意拖延。
并且,出事的这款水杯,仍然在售,不得不让人担心未来的安全隐患。
至于法院最终是否会支持,非专业人士也不好说,不过这100万的金额,我觉得可能即使支持,也不会赔偿这么多。
虽然,宜家在官微上宣称,钢化玻璃制品存在一定的自爆率,但是购买时却并未告知消费者潜在的风险。
并且之前也有过玻璃杯因为发生破裂伤害消费者,而被召回的情况,作为销售方,更加应该对此类问题重视起来,而不是不作为。
老罗说法: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但主张赔偿需有合理合法依据。
案情回顾:2017年5月20日凌晨四点钟左右,王女士起床喝水,当将水倒入于宜家购买的杯子中并欲喝水时,杯子突然炸裂并将王女士炸晕。醒来后,王女士发现自己的口腔肿胀,嘴唇下面有一道很深的伤口,一颗门牙也断了一半。
后王女士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因为伤口较深,医生为王女士做了缝合4针的处理并进行了RCT+冠修复。因为此事,王女士前后12次前往医院,经历多次根管治疗及修正装冠、面部疤痕修复等各种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后续仍然将进行一些根管治疗以及面部修复治疗等。另外,据王女士述称她因为爆炸而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障碍,晚上不能安然入睡,白天也心神不定,严重影响了工作、生活,不得不求助心理辅导。
王女士遂致电宜家,但是对方却一直推卸责任,拒赔偿王女士任何费用。
索赔不成,王女士遂将宜家告上法庭,要求宜家公司退还杯子的费用3.9元并双倍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本案原定于2018年3月15日开庭审理,不料之前邮寄给宜家的开庭传票被拒收,现场开庭时宜家方面也没有出庭,开庭日期将择日再定。
此案皆因一个杯子引发!
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消费欺诈是指生产商或者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或者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的,比如以次充好、通过虚假手段销售分量不足的产品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等,这些可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才构成消费欺诈,并适用消费欺诈的相关赔偿,此案中宜家不存在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定的双倍赔偿只是针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并非是所遭受损失的双倍。故笔者认为,王女士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宜家提供的产品因为自爆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明显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物损失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为他人侵害行为而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王女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宜家公司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此外,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无上限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也许广大读者会觉得愤懑,如果是在其他国家产生这样的纠纷,估计可以让宜家倾家荡产。我国目前的赔偿为限额性惩罚性赔偿,与其他国家的无上限的惩罚性赔偿完全不一样。那是因为我国和其他国家所处的法系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法律设定的初衷是为了平复双方之间的损失,让消费者和商家都能得到合理的赔偿,让商家不至于因为一次事故就倒闭,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其他国家因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大公司、大集团的实力雄厚,为了防止大财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以才设定了无上限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律的设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分不开,它会越来越完善,只是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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