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经济状况薄弱的家团或个人,可提出社会房屋的申请;
2. 申请必须由家团中一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团成员提出:
3. 年满 18岁;
4.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至少 7年;
5. 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附注:家团是指一群以婚姻、事实婚姻、血亲、姻亲及收养等为联系而共同生活的人。
6. 家团成员的配偶须载于同一申请表内,但配偶非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除外;
7. 经济状况薄弱的家团内的任一成员及其配偶:
8. 如有合理解释,房屋局局长可例外许可已按七月八日第35/96/M号法令、第24/2000号行政法规《取得或融资租赁自住房屋之贷款补贴制度》或四月十二日第13/93/M号法令的规定获许可取得房屋,或根据第17/2009号行政法规《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的规定已获补贴的家团中的成员脱离家团,独立申请社会房屋;
9. 个人申请分配社会房屋须具备的条件与对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家团成员所要求的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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